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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衡中法刑执字第1763号

蒋运禄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4-10-18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运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衡中法刑执字第1763号罪犯蒋运录,男,1984年10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00七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07)邵中刑二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蒋运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盗窃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二0一二年六月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北监狱于2014年9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蒋运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能吃苦耐劳,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大功、小功各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蒋运录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蒋运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4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慧

审判员 石福轮

审判员 何闰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邱 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