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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泰执民字第605-1号

徐海涛与缪德生、吴晓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海涛,缪德生,吴晓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泰执民字第605-1号申请执行人徐海涛。被执行人缪德生。被执行人吴晓燕。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泰商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徐海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缪德生、吴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缪德生、吴晓燕的银行存款、公积金存款、工资收入、债权收入202.2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余夏盛()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九日

书 记 员  夏晓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