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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民(一)初字第160号

原告何某诉被告刘某、严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4-11-11
所属地区
天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某,刘某,严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一)初字第160号原告何某,男,汉族,1966年10月17日出生,系青海省湟中县人。被告刘某,男,汉族,1968年3月13日出生,系四川省成都市人,现住西宁市。被告严某,男,汉族,1978年2月9日出生,系四川省广元市人,现住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刘某、严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何某于

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何某作为本案的原告,具有申请撤诉的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4元,减半收取942元,免交892元,实际收取50元,由原告何某自愿承担。

审判员 东巴仁青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才旦拉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