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安非执字第466号

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黄志坪、林银华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黄志坪,林银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非执字第466号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址在福建省安溪县。法定代表人黄国良,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黄志坪,男,1981年3月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林银华,女,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黄志坪、林银华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社会抚养费人民币64668元及滞纳金,现尚欠社会抚养费人民币64668元及滞纳金。经查,被执行人黄志坪、林银华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暂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执审字第642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永福

审判员  林建全

审判员  林竹森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伟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