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诉前调字第00490号
被告:宣建祥,男,1976年6月21日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安徽省天长市。
委托代理人:吕俊,天长市永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天长市金穗稻业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潘正海,该合作社经理。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宣建祥诉被告天长市金穗稻业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宣建祥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
本院认为,原告宣建祥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建祥撤回诉前调解。
审判员 桂诗梅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魏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