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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中民二初字第411号

深圳市新鹏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郑艳丽,天津滨海置业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9-29
公开日期
2014-10-25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新鹏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郑艳丽,天津滨海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二初字第411号原告深圳市新鹏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紫金山路35号。法定代表人潘育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砚迪,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艳丽,女。被告天津滨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紫金山路35号。法定代表人邱杰成,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新鹏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艳丽、天津滨海置业有限公司撤销权纠纷过程中,原告深圳市新鹏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新鹏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新鹏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深圳市新鹏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庆娟

代理

审判员  梁 辉

人民陪审员  张 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嘉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