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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阜刑执字第00870号

亓培龙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9-28
公开日期
2014-11-07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亓培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阜刑执字第00870号罪犯亓培龙,男,1976年11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安徽省阜阳市九龙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日作出(2012)州刑初字第001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亓培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执行机关安徽省阜阳市九龙监狱于2014年9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亓培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请本院裁定对该犯减去余刑,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投改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地完成劳动任务。为此,曾先后获得表扬二次、记功一次的奖励。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书证予以证实,并经过公示,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亓培龙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5年3月27日止尚未执行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邓继军

代理

审判员  陈东宝

代理

审判员  王 刚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迟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