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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唐行审字第267号

唐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孙守志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9-2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唐河县国土资源局,孙守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唐行审字第267号申请执行人唐河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刘晓,任局长。委托代理人常清,任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孙守志,男,农民,住唐河县。申请执行人唐河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唐国土罚决字(2014)第3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被执行人孙守志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破坏唐河县昝岗乡刘马店村委十一组600平方米耕地建房的行为,2014年4月26日唐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了唐国土罚决字(2014)第3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书。因此申请人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唐国土罚决字(2014)第3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唐国土罚决字(2014)第3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清扬

审判员  党付省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