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攸法行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吴伟清,局长。被执行人陈运乐,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被执行人尹艳娇,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申请执行人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因被执行人陈运乐、尹艳娇未履行攸计生征字(2012)第048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攸计生征字(2012)第048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查明:被执行人陈运乐、尹艳娇于2012年3月10日生育一女孩,属违法生育,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认为,陈运乐、尹艳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构成超生的行为。据此,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于2012年3月17日对陈运乐、尹艳娇作出攸计生征字(2012)第048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按照男方上年度实际收入13146元,女方上年度人均纯收入13146元,对男方征收社会抚养费26292元,对女方征收社会抚养费26292元,合计52584元。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查明被执行人陈运乐、尹艳娇构成违法生育的事实清楚。
本院认为: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陈运乐、尹艳娇作出的攸计生征字(2012)第048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陈运乐、尹艳娇在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按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履行义务,又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攸计生征字(2012)第048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二、限被执行人陈运乐、尹艳娇在收到本裁定三日内履行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攸计生征字(2012)第048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所确定的缴纳社会抚养费42584元的义务。案件执行费535元,由被执行人陈运乐、尹艳娇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铁建
审判员 周爱云
审判员 张 勇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 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