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解民一初字第706号原告焦作市泰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焦东北路21号楼1单元309号1号院。法定代表人秦振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晗,女,1991年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焦作市园林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卫校西街9号。法定代表人王荣富,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泰和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焦作市园林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泰和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160元、减半收取为1508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郭 岩
审 判 员 张 莉
人民陪审员 邢和平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