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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万源执字第876-1号

孙洪杰与向磊买卖合同纠纷案(2014)万源执字第876-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0-16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洪杰,向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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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万源执字第876-1号申请执行人孙洪杰,男��汉族,高中文化,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区。被执行人向磊,男,汉族,中专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本院在执行孙洪杰与向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向磊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万源执字第87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尚有257390.93元未受偿)。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述清执行员  王永升执行员  陈武雄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岳顺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