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经技区执仲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尚建力。被执行人威海三进船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威经劳人仲案字(2013)第171号仲裁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威海三进船业有限公司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威经劳人仲案字(2013)第171号仲裁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菊涛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邵 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