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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邮三商初字第00080号

施建江与朱普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1-24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施建江,朱普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邮三商初字第00080号原告施建江。委托代理人周中彬。被告朱普龙。委托代理人柏文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建江与被告朱普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建江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施建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建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施建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云鹏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