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邮三商初字第00080号原告施建江。委托代理人周中彬。被告朱普龙。委托代理人柏文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建江与被告朱普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建江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施建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建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施建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云鹏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