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浙衢刑执字第6639号罪犯吴军剑,现押浙江省第一监狱服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3日作出了(2007)台刑一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军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0年2月10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6月25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九年。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一监狱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吴军剑减刑一年三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吴军剑在本次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劳动积极,完成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军剑在本次服刑期间,经过教育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学习努力,劳动积极,完成生产任务,受到2012年度表扬,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上述事实有监狱对该犯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表现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及《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吴军剑在本次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军剑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30年3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根土
审判员 庄向东
审判员 吴 炜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勤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