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渭城民初字第01480号原告王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解某某,女,汉族,系原告王某之妻。被告晁某,男。被告晁某某,女,被告晁某的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咸阳市渭城区超力力车加工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回对晁某、晁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王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安民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戴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