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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团风行非审字00276号

团风县卫计局与朱晓华、徐文秀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团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朱晓华,徐文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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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鄂团风行非审字00276号申请执行人团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吴富强,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朱晓华。被执行人徐文秀。申请执行人团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因被执行人朱晓华,徐文秀夫妇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自觉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团人口征决(2013)第108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14年9月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团人口征决(2013)第108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查。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团人口征决(2013)第108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符合法定准许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团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团人口征决(2013)第108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执行。

审 判 长  徐 俊

审 判 员  赵剑平

人民陪审员  陈林华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涂世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