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千执字第00116号申请人张来仓,男,农民。被执行人李来仓,男,农民。张来仓与李拉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1日作出的(2014)千民初字第000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李拉劳在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张来仓赔偿款人民币6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因在判决书限定期限内李拉劳未履行,权利人张来仓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于2014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李拉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限其当日履行案件款6000元,诉讼费25元,负担执行费50元,共计6075元。经督促,李拉劳分两次履行案件款、诉讼费、执行费6075元,案款、诉讼费申请人已领取,本案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千阳县人民法院(2014)千民初字第000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案件执行费50元由李拉劳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红芳执行员 甄文渊执行员 王文凯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