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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民终字第561号

上诉人广元市三军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刘兴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9-24
公开日期
2014-11-05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当事人
广元市三军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兴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终字第5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元市三军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任三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苟峥嵘,四川慧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兴忠,男,生于1973年5月21日,汉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委托代理人文刚,四川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元市三军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兴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126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被上诉人刘兴忠及其委托代理人文刚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广元市三军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认为: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案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之规定,

裁定如下:按上诉人广元市三军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元市三军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家祥

代理

审判员  郁华冰

代理

审判员  李 华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雪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