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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刑初字第680号

周建能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9-2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周建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龙刑初字第680号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建能,农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11月19日被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07年8月28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4日被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于2009年2月26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09年11月2日被龙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6月20日被龙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4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海市看守所。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4)1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建能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龙小华、被告人周建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2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周建能到龙海市石码镇友好妇科医院门口,盗走温某停放于此的一部五羊本田WH100T-G二轮摩托车,价值8100元。2、2014年5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周建能到龙海市石码镇人民路中国电信天翼兰天营业厅门口,盗走曾某停放于此的一部豪爵GN125二轮摩托车(后自用,价值2040元。后于2014年6月2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现该车已追回曾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发破案报告、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前科劣迹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扣押及发还清单、情况说明等物证、书证,被害人曾某、温某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建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101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建能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建能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周建能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四个月的幅度内处罚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建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2日起至2015年4月21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周建能退赔被害人温惠玲的经济损失8100元。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周建能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郭莉娜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俊鹏速录员  李昊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