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奉民二(商)初字第2187号原告上海高浪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志万。被告青岛临港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高浪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临港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3元,减半收取计181.50元,由原告上海高浪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琳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郑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