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执字第108号
申请执行人:陈俊桦,男。
被执行人:白剑,男。陈俊桦申请执行白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9月22日受理执行。因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所在地在江安县法院辖区,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陈俊桦依据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宜民初字第8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白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江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成良执行员 孟 军执行员 税长富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