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响南民初字第00111号原告江苏省电力公司响水供电公司。法定代表人浦瑞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高龙,响水县运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其志。被告连云港金运物流公司,住所地在连云港市东海县房山驻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住所地在连云港市苍梧路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电力公司响水供电公司诉被告张其志、连云港金运物流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苏省电力公司响水供电公司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省电力公司响水供电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省电力公司响水供电公司负担。
审判员 顾启东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