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达执字第645号申请执行人姜超,女,汉族。被执行人武瑞,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达民初字第88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武瑞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武瑞至今未履行。本院于
二0一四年三月十七日作出的(2014)达保字第24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武瑞所有的起亚牌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武瑞所有的起亚牌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培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