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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达执字第645号

姜超申请执行武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9-2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超,武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达执字第645号申请执行人姜超,女,汉族。被执行人武瑞,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达民初字第88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武瑞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武瑞至今未履行。本院于

二0一四年三月十七日作出的(2014)达保字第24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武瑞所有的起亚牌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武瑞所有的起亚牌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培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