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滑城民初字第282号

齐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5-07-02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齐某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滑城民初字第282号原告齐某某,女,1988年4月17日生。被告张某,男,1985年6月16日生。

原告齐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不明确,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齐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齐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召

审 判 员  刘海英

人民陪审员  严 增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