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滑城民初字第282号原告齐某某,女,1988年4月17日生。被告张某,男,1985年6月16日生。
原告齐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不明确,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齐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齐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召
审 判 员 刘海英
人民陪审员 严 增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