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北执字第1684号

王永明与郑精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5-03-2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永明,郑精涛,天津空港中焱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中郎恒运(天津)实业有限公司,中恒能(天津)贸易有限公司,天津百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1684号申请执行人王永明。被执行人郑精涛。被执行人天津空港中焱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郎恒运(天津)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恒能(天津)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天津百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永明与被执行人郑精涛、天津空港中焱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中郎恒运(天津)实业有限公司、中恒能(天津)贸易有限公司、天津百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49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家全

代理

审判员  李国艳

代理

审判员  赵 杰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亚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