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1684号申请执行人王永明。被执行人郑精涛。被执行人天津空港中焱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郎恒运(天津)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恒能(天津)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天津百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永明与被执行人郑精涛、天津空港中焱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中郎恒运(天津)实业有限公司、中恒能(天津)贸易有限公司、天津百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49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家全
代理
审判员 李国艳
代理
审判员 赵 杰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亚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