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震民初字第0973号原告陆剑丰。被告周卫林。被告沈美凤。
原告陆剑丰诉被告周卫林、沈美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陆剑丰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陆剑丰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剑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陆剑丰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章 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红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