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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震民初字第0973号

陆剑丰与周卫林、沈美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9-22
公开日期
2014-10-23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陆剑丰,周卫林,沈美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震民初字第0973号原告陆剑丰。被告周卫林。被告沈美凤。

原告陆剑丰诉被告周卫林、沈美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陆剑丰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陆剑丰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剑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陆剑丰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章 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红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