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民初字第968号原告郑承立,男,1954年12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委托代理人杨东启,山东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学军,男,53岁,汉族,工人,住东阿县。
原告郑承立与被告郑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承立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东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学军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承立诉称:2011年7月20日,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3万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据为证,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郑学军未提供答辩意见。为支持自己的诉求,原告提供被告出具的欠据一份:今欠现金叁万元(30000元)郑学军0117.20号。证明被告郑学军向原告借款3万元的事实。被告郑学军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郑承立与被告郑学军系东阿县铜城街道办事处郑屯村庄乡。2011年7月20日,被告郑学军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3万元,当日原告将3万元现金交付给被告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据,上述借款未书面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原告称,对该笔借款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3分,被告未支付利息。开庭时,原告明确表示放弃向被告主张利息。开庭前,本院依法向被告郑学军直接送达了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本案诉讼。因被告未参加诉讼,致本案未能调解。
本院认为:被告郑学军向原告郑承立借款3万元,被告郑学军向原告出具欠据一份,对该欠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可,本案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现原告向被告郑学军催要该笔借款,被告郑学军应予给付。原告明确表示放弃向被告主张利息,该意思表示属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真实处分,并不违背法律规定,且未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准许。被告郑学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郑学军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郑承立借款本金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郑学军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述林
代理
审判员 杨成宝
人民陪审员 黄理军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胜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