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398号原告李锦祥,男。委托代理人李国生,湖南省郴州市天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段胜尤,男。
原告李锦祥与被告段胜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段胜尤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段胜尤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锦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锦祥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周志峰
人民陪审员 李锦亮
人民陪审员 谭志斌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罗琴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