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三法塘执字第94-2号申请执行人黄家容。委托代理人康玉军,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华梅。申请执行人黄家容与被执行人张华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三法塘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张华梅未按照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辖区内的国土、房产、银行、车管等部门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去向,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去向,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佛三法塘执字第9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卢泽辉
代理
审判员 蒋 淳
代理
审判员 黄 灿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蔡斯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