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即执字第2290号

周淑香侵权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9-20
公开日期
2014-11-04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淑香,仇秀桂,郝家武,张廷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即执字第2290号申请执行人周淑香。被执行人仇秀桂。被执行人郝家武。被执行人张廷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淑香与被执行人仇秀桂、郝家武、张廷庆侵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即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隋兆忠

人民陪审员  邢鹏飞

人民陪审员  孙全勇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董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