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即执字第2290号申请执行人周淑香。被执行人仇秀桂。被执行人郝家武。被执行人张廷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淑香与被执行人仇秀桂、郝家武、张廷庆侵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即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隋兆忠
人民陪审员 邢鹏飞
人民陪审员 孙全勇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董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