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卫民初字第1053号原告罗某某,女,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平顶山市。被告张某某,男,196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原告。
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庭前调解过程中,原告罗某某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
审判员 夏宏烨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买艳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