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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卫民初字第1053号

罗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罗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卫民初字第1053号原告罗某某,女,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平顶山市。被告张某某,男,196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原告。

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庭前调解过程中,原告罗某某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

审判员  夏宏烨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买艳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