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钦民执字第154号申请执行���黄露霞。被执行人广西中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赛格新城广场E座。法定代表人许辉煌,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瑜,广西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黄露霞申请执行广西中地置业有限公司关于国内仲裁裁决一案中,被执行人广西中地置业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黄露霞4231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广西中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黄露霞4231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双方在本案的权利义务终结。现被执行人广西中地置业有限公司已按协议支付申请执行人黄露霞4231元及缴纳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钦州仲裁委员会(2013)钦仲案字第180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华
审判员 方 辉
审判员 李 洪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罗正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