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虹民初字第00249号原告张X,男,汉族,工人,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被告李X,女,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诉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X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蕾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耿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