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石刑执字第02673号罪犯刘小永,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7日作出(2007)深刑初字第0000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小永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月1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于2014年8月4日报送我院提请减刑。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受到表扬、记功奖励,被评为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小永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无违纪行为;积极接受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培训,成绩优良;能够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受到1次考核表扬、5次考核记功、1次单项记功奖励,2012年被评为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管教干警及同监区罪犯的证人证言;有原审判决、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改造情况汇报等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小永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规定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二、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小永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06年7月28日起至2014年10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 玲
审 判 员 安 勇
代理
审判员 任立新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世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