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698号
原告:岑锐洪。
委托代理人:吴天春。
委托代理人:廖丽华。
被告:方国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岑锐洪与被告方国芳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岑锐洪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锐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岑锐洪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婷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贾晨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