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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698号

岑锐洪与方国芳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0-17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锐洪,方国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698号

原告:岑锐洪。

委托代理人:吴天春。

委托代理人:廖丽华。

被告:方国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岑锐洪与被告方国芳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岑锐洪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锐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岑锐洪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婷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贾晨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