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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老河口民调确字第01179号

申请人XX根与申请人余国富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0-19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余国富,XX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老河口民调确字第01179号申请人余国富。申请人XX根。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余国富与申请人XX根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人余国富向本院提出撤回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余国富撤回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余国富撤回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

审判员  饶双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隋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