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老河口民调确字第01179号申请人余国富。申请人XX根。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余国富与申请人XX根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人余国富向本院提出撤回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余国富撤回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余国富撤回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
审判员 饶双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隋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