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斗法民一初字第732号
原告:宁某某,女,汉族,1989年11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吴川市。
被告:黄某某,男,汉族,1982年8月11日出生,住珠海市斗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某某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某某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宁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 莉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潘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