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476号
申请执行人:于宗强。
委托代理人:孟令勇,高青博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董英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宗强与被执行人董英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董英前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于宗强依据的(2014)高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审判员 蔡雁飞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史雪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