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文南民一初字第176号原告郑某,农民。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丙,农民。被告李某丁,系李某丙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丙、李某丁继承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7日以想自行和解的方式处理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某、李某甲负担。
审判员 王善东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文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