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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铁中刑执字第804号

黄士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当事人
黄士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昆铁中刑执字第804号罪犯黄士刚,男,197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于

二○一二年十二月六日作出(2012)宜刑初字第3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士刚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嵩明监狱于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黄士刚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士刚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黄士刚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士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14日起至2015年3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寿喜

审 判 员  董亚昆

代理

审判员  桑胜建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