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绵竹民初字第1602号原告章某,女,汉族,28岁。委托代理人曾大蓉,绵竹市新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某某,男,汉族,37岁。
原告章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章某撤诉。本案减半征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启华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