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法民初字第05754号原告李志召,男,195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周亚林,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召与被告周亚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召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志召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周亚林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志召负担(已缴纳)。
代理
审判员 银华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