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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法民初字第05754号

李志召与周亚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0-1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志召,周亚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法民初字第05754号原告李志召,男,195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周亚林,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召与被告周亚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召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志召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周亚林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志召负担(已缴纳)。

代理

审判员  银华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