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法民初字第04066号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地址重庆市荣昌县昌元街道海棠大道106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2918-9。
负责人:陈为彬,行长。
委托代理人:于国梁,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昌元分理处客户经理,一般代理。
被告:刘庆友,男,1973年7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诉被告刘庆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叶 波
审 判 员 胡兴凤
人民陪审员 周 刚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代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