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北执字第488号

候建兴、王福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8-09-26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候建兴,王福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488号申请执行人候建兴,男,汉族,1958年3月23日生,住安阳市。被执行人王福荣,女,1953年6月2日生,住安阳市北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北民二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王福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福荣于2014年7月24日前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福荣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福荣银行账户存款5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继霞

审 判 员  封志勇

代理

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