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六沿民初字第765号原告南京友邦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下称友邦置业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新华路193号。法定代表人倪银霞,友邦置业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永莉,女,友邦置业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桂琴,江苏博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峰,男,1987年4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友邦置业公司与被告郑康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友邦置业公司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友邦置业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友邦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元由友邦置业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顺英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见习
书记员 盛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