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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华蓥民初字第1407号

陈某诉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9-12
公开日期
2014-12-01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邓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蓥民初字第1407号原告陈某(曾用名陈某某),男,1967年11月2日生。被告邓某某,女,1971年10月2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邓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邓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75元,原告陈某承担。

审判员  王晓东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