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蓥民初字第1407号原告陈某(曾用名陈某某),男,1967年11月2日生。被告邓某某,女,1971年10月2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邓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邓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75元,原告陈某承担。
审判员 王晓东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