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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民初字第3602号

与张瑞翔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9-12
公开日期
2014-09-28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张瑞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3602号银川东泰交通标牌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负责人王东海,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宏奎、刘笑雨,宁夏正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瑞翔,女,1976年9月6日出生,藏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川东泰交通标牌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瑞翔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本案应由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为由,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东泰交通标牌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83元,退回原告银川东泰交通标牌设施有限公司。

代理

审判员  谷胜龙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郝康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