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鸡冠执字第944号申请执行人赵仁顺,女。委托代理人金鑫,男。被执行人李连金,女。本院在执行赵仁顺申请执行李连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本金2000元、执行费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法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李连金有工资收入,我院依法每月冻结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2014)鸡冠执字第9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冻结的工资到期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晓勇执行员 吕昌斌执行员 梁大钢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宋金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