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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民初字第2219号

原告陈桂珍与被告林雄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9-12
公开日期
2014-09-29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桂珍,林雄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2219号原告陈桂珍,女,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林雄杰,男,198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桂珍与被告林雄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桂珍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桂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桂珍负担。

审判员  岳广明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荣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