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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扶诉前保字第64号

宋丽珍、周坤、 周佳萱与许良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9-12
公开日期
2015-01-12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丽珍,周坤,周佳萱,许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扶诉前保字第64号申请人宋丽珍,女,1973年5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申请人周坤,男,现年44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人周佳萱,男,现年10岁,汉族,农民,现住同上。被申请人许良,男,现年45岁,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无籍农用四轮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许良驾驶的无籍农用四轮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何景才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季海双 关注微信公众号“”